显失公平不能撤销原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约定

 

——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陈震 蒲艳

 

(一)基本案情

 

2007918日,原告唐某与被告郭某登记结婚。2008226日,原告唐某户籍从湖北省某地迁至重庆市黔江区某地。2008624日,生育一女郭小某。201866日,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第二条约定:婚生女郭小某由被告郭某抚养。第三条约定:位于重庆市黔江区城南街道某处的商品房屋归原告唐某所有,按揭款由原告唐某支付;位于重庆市黔江区某处安置区自建房一栋归被告郭某所有。

2018719日至2018816日,原告唐某在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大学城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记录记载:“心情差1+月前,言行异常、眠差10+天”,入院诊断和出院诊断均为“急性精神分裂症样精神病性障碍”。

2019111日,重庆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对唐某是否有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并于2019118日出具[2019]精鉴字第05号《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唐某患精神分裂症,目前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2019319日,经原告唐某父亲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其父亲为唐某的监护人。

201948日,唐某向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原告唐某起诉被告郭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

(二)承办经过

2019420日,被告郭某带着法院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心急如焚来到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并指定找律师陈震与蒲艳。在阅读《民事起诉状》以及简单询问郭某之后,承办人分析案件情况,认为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与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前后矛盾,采用法律上不允许的事后推定行为,预以显示公平的形式撤销部分离婚协议内容,双方之间的离婚协议财产分割部分存在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郭某在听取前述分析之后,当即与律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办理委托手续。事后,代理人向法院提交委托手续并查阅复制了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其证据内容果真与前面代理人分析的情况。为此,代理人作了两手准备,其一,以撤销之诉或确认之诉作积极应诉,其二,以第三人名义收集证据,做好第三人确认协议无效的起诉准备。在开庭前,代理人向黔江区民政局查阅了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的程序及内容,发现,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分别对原、被告进行询问,在二人否认有精神病史或智力障碍等疾病,并认可系经过慎重考虑自愿离婚后,为二人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时,原告唐某并不存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特征,反而对双方离婚以及孩子抚养权、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有明确的认知,该证据为推翻原告诉讼打下了稳固铁定的证据。

2019512日,代理人认真分析原告方证据以及被告方收集的证据,将案件所涉关键答辩形成了近4000字的书面《答辩意见》。同年520日,按时参加庭审,准确应诉,观点明确。庭后,承办法院初步判断也认可了代理人的观点,不予支持原告方诉讼请求。

 

(三)法院裁判

 

2019619日,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14民初32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唐某的诉讼请求。

现该判决已经生效,原告方未提起上诉,被告方胜诉。

 

(四)律师观点

 

1.  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因情况紧迫或缺乏经验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原、被告双方均系成年人,有正常的思维能力,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后达成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并没有任何不当,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以双方自行协商为原则,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便一方放弃所有财产而签订的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不存在显失公平的问题。

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之规定,该条司法解释规定了撤销或者变更夫妻财产分割协议的两个法定条件,一是协议后一年内提出,二是因欺诈、胁迫而订立,依据该条规定,显失公平不是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定理由。另外,根据《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显失公平的协议可以撤销,但是因为离婚案件有其特殊性,在处理时,可能由于情感因素或者愧疚心理的影响,不能达到完全平均分割,离婚协议通常很难认定是否显失公平,本案原告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仅以显失公平为由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得到支持。

 

(五)律师建议

 

1.  结婚与协议离婚均是双方的自由,也是双方自愿选择做出的决定,在不存在无欺诈、胁迫可撤销或无效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形成的协议应对双方均由法律约束力,均应本着诚实守信原则予以遵守;

2.  若在离婚时,双方就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建议可咨询律师,委托律师介入,以法律的手段正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千万不能意气用事,忽略财产、孩子抚养权、债务等分割的意义以及后果。若无特殊情况,事后反悔才进行诉讼,可能为时已晚。

3.  离婚前,可一定要事先咨询律师,或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与非诉讼调解的方式到达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