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  律师在行动

重庆光界律师事务所律师 张静一

【案情简介】

被告人张志海等十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1030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126日经黔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黔江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志海等十余人纠集成恶势力团伙,为发泄情绪,逞强好胜,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欺压百姓为非作恶,被告人张志海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张志海等十人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张志海没有委托辩护人,因此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通知重庆市黔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

承办经过

辩护人接到指派后,第一时间联系承办法官阅卷,并制作了长达十几页的阅卷笔录。在阅卷过程中,辩护人发现其余同案被告人的笔录均能够从侧面反映出被告人张志海并没有参与检察院指控的2017126日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旦证实,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志海多次参与违法犯罪的情节将不存在,法定刑直接从510年有期徒刑降至5年以下。因此,阅卷结束后,辩护人认真研读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以及恶势力犯罪的相关规定,并查阅了相关恶势力犯罪的案例,根据阅卷情况到看守所进行了会见,通过与被告人核实沟通,辩护人确认了辩护思路。

2019619日由黔江区人民法院主持召开的庭前会议上,辩护人提出了该异议,承办法官高度重视,当即要求检察官核实确认。后经检察官认真核实,确认异议属实。因此,主审法官要求诉辩双方对该事实达成一致,确定被告人张志海并没有参与2017126日那次犯罪,因该事实直接影响到被告人张志海的定罪量刑,主审法官当即要求检察官变更起诉,重新送达起诉书。

庭审过程中,辩护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张志海等十余人不构成恶势力犯罪发表了辩论意见。鉴于该案涉及到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辩护人恳请法院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希望能对其适用缓刑。

【判决结果】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开庭审理,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志海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1029日起至20211028日止。)其余九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了五年到十个月的刑罚。

律师心得】

本案虽然案子已结,但作为辩护律师却有以下几点思考:首先,关于案子本身尤其是刑事案件,制作阅卷笔录不可或缺。多达十本卷宗,把所有的案卷材料一一打印出来不现实,而且在庭审过程中再去翻阅卷宗费时费力,因此阅卷笔录重要性不言而喻。其次,本案涉及被告人人数众多,还有几名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不管是翻阅案卷还是庭审中,当被问及为何参与违法犯罪活动时,众口一词,均是兄弟义气。在未成年人成长的过程中,父母的教育必不可少,如果在第一次违法行为发生时,父母能够有个清醒的认知,及时对其进行管教,而不是赔钱了事,被告人就不会走到今天犯罪的地步。最后,本案是黔江区2019年第一件审结的涉恶势力犯罪案件,虽然被告人的行为确实让人气愤,但按照法律规定其依然享有获得辩护的权利,刑事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的政策也要求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使其罪责刑能够相适应。本案中辩护律师的参与使得该案的判决结果不仅给被害人一个圆满的交代,保障了被告人的基本人权,更是向社会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也给当地百姓上了一堂生动的普法课,实属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