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仗义驳一审,免除当事人12万元天降债务

一 案件来源: 

2013128日早晨,梁利军律师才来到办公室,一个中年妇女风尘仆仆、十分焦虑地走进办公室,问:“你是不是梁律师?”梁利军律师说,我就是,你有什么事吗?这位妇女就说,他是慕名打电话找光界律师所的主任律师黄光界,由于他在重庆,无法亲自办理,主任叫他来找梁律师。

二 基本案情:

根据这位女当事人的介绍,得知,她叫李某,1999年她与刘某A再婚。此前,刘某A的儿子刘某B19967月出资在酉阳龙潭租赁门面开办了**电脑服务部,1998212日该电脑服务部以刘某B为负责人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李某与刘某A再婚一起生活后,刘某B因调离酉阳工作,该服务部就由李某、刘某A夫妻二人经营管理,2000年李某、刘某A自筹资金在该电脑服务部旁边买了一间门面,就将该电脑服务部搬到自己购买的门面经营到2008年转让给李某的妹妹湛某为止。后因李某与刘某A发生矛盾,2011621日刘某A对其儿子刘某B出具2008630日打字复印店收支结算书的同时,向其儿子刘某B出具132945.55元的欠条一张,同年718日又向刘某B出具115600元的借条一张。刘某B20121017日向酉阳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A、李某归还欠款248545.55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酉阳县人民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后,于201316日作出(2012)酉法民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刘某A、李某共同偿还刘某B欠款248545.55元及资金利息。而刘某B在起诉刘某A、李某归还欠款248545.55元及资金利息的同时,刘某A又对李某提起离婚诉讼,只等如果人民法院判决二人偿还刘某B248545.55元及资金利息后,就要求从李某应分得的财产中,扣除相当于124272.77元的财产归刘某B。因此,李某收到判决书后,认为事实上自从她和刘某A再婚后,**电脑服务部就是她是刘某A的,仅仅是基于刘某A和刘某B系父子这一特殊关系,没有对营业执照进行变更而已。本案的所谓“债务”是刘某A、刘某B父子为了让李某少分得财产,共谋出具虚假的欠条和借条,而酉阳县人民法院根本没有查明考虑本案当事人这一特殊情况,偏听刘某A、刘某B父子一面之词作出的错误判决,对天降的这所谓124272.77元“债务”无法接受,要求我为其二审代理人参与二审诉讼活动。

梁利军律师听完李某的陈述,又认真阅读了酉阳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认为,基于李某、刘某A和刘某B之间的关系很特殊,一审判决认定债权债务关系存在是否正确,关键是刘某A、李某在经营**电脑服务部期间,刘某B作为营业执照的负责人,具体做了哪些事务,是否向刘某A、李某二人支付工资;刘某A、李某的经营所得用于何处;刘某A父子与李某是否同属一个家庭关系等。二审开庭后,我作为李某的代理人围绕上述问题,向双方当事人发问,协助二审法院查明了本案的客观事实。

三 法院审理结果:

开庭后不久,一审原告刘某B自知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主动撤回一审起诉,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李某打电话给我说,梁律师,你终于将我从天而降的十几万元的债务免除了,我现在的心情更舒畅了,不再为这十几万元的债务发愁了,感谢你。